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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能源環保 發布時間: 2017-10-17 15:08
導讀:鉛蓄電池是一種電極由鉛及其化合物制成、電解液為硫酸溶液的蓄電池,其生產、使用已有近160年歷史,目前廣泛應于交通運輸、通訊、電力、鐵路、礦山、港口、國防、計算機、科研
鉛蓄電池是一種電極由鉛及其化合物制成、電解液為硫酸溶液的蓄電池,其生產、使用已有近160年歷史,目前廣泛應于交通運輸、通訊、電力、鐵路、礦山、港口、國防、計算機、科研等國民經濟重要領域。從廢鉛蓄電池中回收鉛,既可以減少原生鉛礦的開采量,又能夠有效降低鉛的環境健康風險。目前,美國、歐盟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基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制定廢鉛蓄電池回收利用法規標準,構建收集網絡,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收集處理體系。
發達國家和地區廢鉛蓄電池收集體系建設途徑包括:一是電池生產企業通過銷售網絡收集;二是由依照法規許可的廢鉛蓄電池和含鉛廢物收集聯盟(政府管理部門和電池生產企業、銷售商、再生鉛企業都參與聯盟)和專業收集公司收集;三是由再生鉛企業建立的廢鉛蓄電池收集公司收集。上述三種途徑收集的廢鉛蓄電池統一交由正規再生鉛企業利用處置,政府則給予再生鉛企業一定的補貼。
一、美國
美國是廢電池收集處理領域立法最多和最細的國家,包括小型密封鉛蓄電池和所有其他種類蓄電池等。目前,美國已經建立較完善的三級法規體系(聯邦法規、州法規和地方法規),涵蓋鉛蓄電池生產行業及再生鉛行業清潔生產、污染防治等方面,廢鉛蓄電池回收率達到96~98%。
以1996年頒布實施的美國聯邦法令《含汞電池和可充電池管理辦法》(US Public Law 104-142)為例,其要求企業生產的小型密封鉛蓄電池和其他電池應是可回收利用和易于處置的,提出要培養公眾的廢電池收集和妥善處置意識,對廢電池的收集、利用和處置加以控制,并鼓勵公眾參與小型密封鉛蓄電池和其他需要防控電池的收集活動,以及生產企業投資開展廢電池的利用處置活動。
美國擁有完整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產業鏈。美國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通常會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回收廢鉛蓄電池。消費者購買或更換新鉛蓄電池時,如果交給經銷商同樣型號的廢鉛蓄電池,將得到一定的折扣,這些折扣由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承擔;如果新購電池,沒有實行“以舊換新”,則消費者需要支付電池押金。例如,汽車用鉛蓄電池押金為10美元。
2014年1月1日,美國關閉最后一家在本土的原生鉛冶煉企業,現有15家企業全部為再生鉛企業,即美國不再開采鉛礦,僅僅通過進口鉛蓄電池,回收利用廢鉛蓄電池,就可以滿足金屬鉛的需求量。
二、歐盟
歐盟涉及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的法規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電池、蓄電池與廢電池、廢蓄電池修正指令》(簡稱“電池指令”);第二類是《關于化學品的注冊、評估、許可辦法》(簡稱“REACH指令”)、《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簡稱“WEEE指令”)和《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指令”);第三類是《報廢汽車指令》(簡稱“ELV指令”),在滿足有害物質要求的前提下必須符合電池指令的相關要求。
德國、法國、葡萄牙、捷克、波蘭和匈牙利等歐盟成員國執行電池指令的方式和措施各異,收集體系建設、費用、回收效果不盡相同。德國依據歐盟《電池指令》和《報廢汽車指令》制定本國的電池回收法和報廢汽車回收法,規定德國境內的電池生產企業和進口商必須在政府登記,電池銷售商需配合生產企業回收廢電池,消費者有義務將廢電池交給指定的回收機構。荷蘭《電池、蓄電池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荷蘭境內銷售電池產品的生產商需到環保部門進行注冊,并定期提交電池產品相關情況報告和收集處理進展報告。
在歐盟,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費用主要來源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以稅收的形式向消費者征收廢電池收集處理費用,例如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等國家,通過本國電池工業協會建立起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例如奧地利“UFB”、比利時“Bebat”和荷蘭“Sibat”等,費用主要來源于附加在電池上的“環境稅”,向消費者收取。另一類則由生產者及銷售商(進口商)承擔廢電池收集處理費用,電池生產企業和進口商必須支付“環境稅”,例如德國、瑞典、丹麥等國家。
三、日本
日本沒有針對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的專門法規,而是通過《資源有效利用法》《節能法》與《再生資源法》等相關法規,從環境友好的角度實施鉛回收計劃,建立起“鉛蓄電池生產銷售—回收—再生處理”的收集處理體系。
日本有很多自發成立的民間組織,參與到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的各個環節。新神戶、古川電池和松下等公司自1994年開始采取逆向物流方式回收廢鉛蓄電池。根據日本電池生產企業要求,銷售及更換車用電池的汽車專營店、經銷店、加油站等應直接從用戶手中回收廢鉛蓄電池?;厥掌髽I和電池批發商將廢鉛蓄電池運送到廢鉛蓄電池拆解商處進行拆解、分類。拆解產生的含鉛極板作為原料賣給精煉企業(再生鉛冶煉企業)進行加工,最后賣給電池生產企業;拆解產生的廢塑料,一般轉賣或作為固體廢物處理;廢酸則進行中和處理。
目前,日本已經基本實現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產業化。通過國家支持建立的10多家公益性廢電池回收企業,零售環節廢鉛蓄電池收集率接近100%。具體模式為:(1)鉛蓄電池銷售網點全部實行“以舊換新”,要求電池銷售量與收集量一致,實現“銷一收一”;(2)逆向物流收集廢鉛蓄電池,電池生產銷售商即為收集者,由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負責廢鉛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或委托簽約第三方物流單位運輸。
日本廢鉛蓄電池的再生利用,一般不由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負責,而是由具有再生鉛冶煉能力的企業承擔。為促進廢鉛蓄電池再生利用,日本政府對再生利用企業提供補貼。
四、國外經驗總結
總體上,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功經驗表明:
(1)在良好的政策導向和法律法規框架下,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實現非常高的廢鉛蓄電池收集率是可能的;
(2)生產企業和銷售商的參與對促進廢鉛蓄電池收集起關鍵性作用;
(3)廢鉛蓄電池被送至專門的處理設施前,不應被拆解或倒酸;
(4)合理的經濟激勵政策,可以促進銷售商和有資質處理企業積極參與到收集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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